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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南商会章程

作者:湖北省河南商会 浏览: 发表时间:2017-11-29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河南商会(英文名称为:

  Hubei Provincial 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籍人士和企业在湖北投资并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确保本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团结在鄂投资兴业的豫藉各类企业及其他有关豫藉人士,加强与政府和社会的互动,坚持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鄂豫两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蓝海写字楼A座612-615号。

  邮编:43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及时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商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及作用,宣传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热心公益、敢于担当的先进经验及先进事迹。

  (二)沟通会员与鄂、豫两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为河南与湖北之间的经济交往、文化交流及会员和会员之间的经济合作牵线搭桥;为会员企业对外招商引资,经济合作构建平台。

  (四)为各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会议承办、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举办展览、推介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国内交流和出国(境)考察等服务。

  (五)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将调研成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扶持会员企业发展政策。

  (六)创办刊物与网站,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经验介绍、宣传自我的平台。

  (七)支持会员单位组织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八)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中介服务及代理(代办)服务等。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

  (四)是河南省藉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或销售)企、事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经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有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获取本会提供的法律、信息、咨询和推荐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公共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优先权;

  (八)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研讨和国内交流、出国(境)考察等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五)及时且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行为,损害商会利益和形象,或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监事会和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监事会列席,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列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列席。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监事会列席并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监事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经过商会理事会审核批准聘任(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聘任秘书长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成立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为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担任,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商会出席对外重大活动及有关会议;

  (五)报告商会年度工作情况,提出商会今后的发展方向;

  (六)按有关程序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5人,设监事长一人领导监事会工作,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二)对本会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处理,决定会员的除名及奖罚。在确定本会各领导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会其他规定时,可决定中止其职务,并于会员大会召开时提出罢免议案;

  (三)监督、审计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会议及团体其他会议,听取工作情况通报,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材料,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有权监督纠正;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七)履行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施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接受监事会监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商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由监事会列席、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及监事会共同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2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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