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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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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河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为:Hubei Provincial 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河南籍人士和企业在湖北投资并依法注册的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自身在政府沟通和企业联系两方面的优势,加强与政府和社会的互动,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架设沟通桥梁,坚持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和行业协作,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418号中奇大厦8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沟通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职能。其业务范围是: (一)向会员及时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沟通会员与鄂、豫两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为会员与会员之间、河南与湖北之间的经济交往、文化交流牵线搭桥;为会员对外招商引资、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四)组织会员举办联谊会、培训会、展销会,组织会员外出参观考察,引资引智、洽谈项目等。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中介服务 、代理(代办)服务、维权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河南籍人士在湖北投资兴办或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和实行商业化运作的各种民营单位,均可参加本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河南籍人士在湖北投资经营的商贸个体工商户,均可参加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并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本会会员资格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三) 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2/3以上出席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延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 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企业会员数超过150个,理事会单位数超过50个,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2/3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的1/3。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 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被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 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 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需要延期任职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实施。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是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的职责监督商会的业务活动及业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不能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 利息。 (六) 实体经营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 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财产、债权债务清理,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O六年五月二十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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